公募REITs再下一城 | 闫琰: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治理问题
导语
积极推进REITs试点,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本文基于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分析了不同管理模式下REITs潜在的代理问题,并结合我国REITs特殊架构,为进一步优化我国公募REITs治理提出了建议。
文/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上市公司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闫琰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以不动产资产为底层资产,通过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募集资金,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实现了不动产的证券化。从组织形式上来看,REITs可以分为公司型REITs(在美国占多数)和契约型REITs(在亚洲市场较为普遍);根据投资形式的不同,REITs可以分为权益型REITs(占主导地位)、抵押型REITs与混合型REITs;根据发行方式和募集资金对象的不同,REITs被分为公募REITs与私募REITs;根据管理模式的不同,REITs被分为外部管理REITs(Externally Managed REITs)和内部管理REITs(Internally Managed REITs)。不同管理模式下,REITs的代理环节和代理链不同,相应的代理成本也不同。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7月31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8月6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54号,以下简称《指引》),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正如《通知》所指出的,积极推进REITs试点具有重要意义,“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短期看有利于广泛筹集项目资本金,降低债务风险,是稳投资、补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长期看有利于完善储蓄转化投资机制,降低实体经济杠杆,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规范化健康发展。”
但是,我国REITs在集合投资计划的框架下采用“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简称ABS)”(以下简称“公募基金+ABS”)的架构,层级和代理环节更多、代理链更长,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利益冲突问题可能更加严重,代理成本可能更高。另外,《指引》中对原始权益人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规定,也使得我国REITs的治理更具特殊性。
根据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代理问题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代理问题(Type I Agency Problem),即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的现代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有动机为了谋取私利而牺牲所有者(委托人)的利益;第二类代理问题(Type II Agency Problem),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寻求私人利益而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