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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健 陈龙鑫:涉虚拟货币领域刑事犯罪研究

2025-05-09

内容摘要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可兑换性、交易便捷和不可撤销性等特征,决定了由其衍生的违法犯罪具有高智能性、隐蔽性和易传播性特点。基于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滞后的矛盾,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管辖权争议、侦查取证难度大、法律适用困惑等问题。从刑事犯罪风险角度考察,涉虚拟货币领域目前比较突出的风险包括盗窃虚拟货币风险,敲诈勒索虚拟货币风险,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或行受贿虚拟货币风险,非法经营虚拟货币风险,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风险,假借虚拟货币实施金融犯罪风险。有必要通过从完善立法、加强监管、提高打击能力和加大宣传力度四个层面,系统性地提出涉虚拟货币领域刑事犯罪风险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虚拟货币  刑事风险  防范对策  金融犯罪  刑事犯罪

近年来,全球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货币快速发展,对国家监管提出了非常大的挑战。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反映出国家层面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随着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受到大众热捧,不法分子趁机假借“区块链”“虚拟货币”“ICO(首次代币发行)”等各种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由于虚拟货币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形式,面临法律属性不明确、国家监管滞后等诸多问题,其高收益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涉虚拟货币领域刑事犯罪研究,就刑事法律适用及犯罪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应对之策。

一、涉虚拟货币领域刑事犯罪特点

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虚拟货币的定义是“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示,它可以进行数字化交易,具有交换媒介、记账单位和价值存储的功能,但不具有法定的货币地位”。虚拟货币最初只能在互联网上购买虚拟商品,但随着品种越来越丰富,特别是2009年比特币的诞生,其使用范围逐渐扩大,已经从互联网渗透到现实世界当中。作为当前最具有影响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比特币的出现,赋予了虚拟货币新的特征,也为带来了新的风险。本文主要围绕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虚拟货币展开相关论述。

(一)虚拟货币特征及法律属性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虚拟货币,除了具备无实物状态、数字化存储和支付等传统特征之外,还具备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可兑换性、交易便捷和不可撤销性。

一是去中心化,即发行与交易不依赖中央银行、政府、企业的支持或信用担保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而是通过网络协议,实现单个节点与其他节点的直接交互;

二是匿名性,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其通过地址间的价值交换,即为每笔交易创建不同的地址来实现隐私的保护;

三是全球可兑换性,不同于传统虚拟货币只能换取特定商品或在特定网络空间使用,比特币作为新型虚拟货币,通过P2P网络节点确认即可实现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虽然部分国家禁止其与法定货币兑换,但基于网络技术的全球性,实践中仍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直接或间接实现兑换目的;

四是交易便捷和不可撤销性,用户只需携带U盘便可在点对点的网络中完成虚拟货币交易,匿名、免税且不需要经过监管部门,但比特币交易是不可撤销的,只能由收款人退回。

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目前国内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需要从两个层面进行探讨。

一是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货币?主流观点认为,虚拟货币缺乏国家信用支撑,难以作为本位币履行商品交换媒介职能;数量设置了上限,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缺少中央调解机制,与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不相适应,故成不了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来看,以比特币、以太币等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并明确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虚拟货币的兑换、买卖等服务。

二是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对于这一问题,虽然有学者认为虚拟货币没有财产属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更多学者则认为虚拟货币应该作为一种特定财产受法律保护。首先,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如比特币在获取过程中要投入物质资本、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相当于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比特币的数量是有限的,其上限数量及时间已经被技术锁定,因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等特点,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同时,《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亦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作为虚拟商品在互联网上买卖,个人可以持有、转让、买卖虚拟货币,进一步明确了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二)涉虚拟货币领域犯罪特点

鉴于虚拟货币具有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可兑换性、交易便捷性和不可撤销性,容易被犯罪分子反向利用,实施相关犯罪。2017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方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集资诈骗、洗钱、盗窃等案件48件144人。从相关刑事案件来看,涉虚拟货币领域犯罪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高智能性,有别于传统犯罪,涉虚拟货币领域犯罪需要行为人具备一定的互联网金融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如通过计算机病毒或恶意程序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以窃取虚拟货币,又如假借虚拟货币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等,均需要行为人对相关领域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才能顺利实施犯罪行为。

二是隐蔽性,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征,用户之间可以直接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并通过创建不同地址来保护隐私,使得行为监管和追踪变得非常困难;虚拟货币交易具有全球可兑换性和便捷性,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自由度更高、隐蔽性更强;同时,相关交易平台的监管措施和制度还不完善,也很难对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识别。

三是易传播性,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新生事物,专业性较强、普通民众知之甚少,容易被犯罪分子宣传利用,相关行为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在介入互联网因素后,传统金融所面临的潜在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加之虚拟货币本身具有的去中心化、跨国性特征,导致相关违法犯罪风险的传播与扩散将更为迅速、更为广泛,且更难管控。

(三)涉虚拟货币领域刑事办案难点

与传统刑事犯罪相比,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滞后的矛盾导致涉虚拟犯罪领域刑事办案面临诸多挑战。

一是刑事管辖权归属存在争议。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打破了现实世界的物理空间限制,由于虚拟货币具有的去中心化和跨国性特征,实践中可能存在犯罪行为实施地难以确认、犯罪行为结果地较为分散、多个国家或地区均享有管辖权等情况。在管辖权冲突时,国内管辖可能面临协调困难、指定管辖层报程序繁琐等问题;国际管辖也可能面临管辖权原则不同、缺乏国际公约保障、准据法选择困难等问题。